国际商会出版物所规范的三种典型保函模式
国际商会出版物所规范的三种典型保函模式
国际商会(ICC)是国际民间经济组织,是联合国在商贸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ICC的统一规范是在充分考虑了各国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对商业活动的国际惯例总结。目前ICC有关工程保证担保的出版物主要有四份即 1978年发布的《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1992年发布的《国际商会第 458号出版物》及其在 2020年修订后发布的–《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1993 年发布的《国际商会第 524 号出版物》。
(1)第 325 号出版物
第 325号出版物,主要用来规范严格的有条件担保模式。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必须经被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或按照仲裁或法院判决执行。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赔付必须基于违约责任,担保人无需介入对违约责任的认定。这种模式对银行比较友好,因为银行不愿意也不擅长介入合同争议。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受益人在遭受损失后很难立即得到赔付,诉讼程序繁琐且时间漫长,因此受益人一般不喜欢此类保函(保函文本的采纳与否通常是由受益人决定)。
(2)第458号出版物和第758号出版物
国际商业交易中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ICC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以下简称URDG)包括第 458号出版物和第 758号出版物发布的规则。目前,现行版本为第758号出版物(简称 URDG758)。
第 758号出版物在第 458号出版物基础了做了一定的修改,明晰和扩充了相关定义和概念,扩大了使用范围,强化了保函的独立性、单据性和不可撤销性。第 758号出版物,顺应了国际上独立保函的发展趋势。该类保函无需受益人证明被担保人违约,而只需提交的资料与保函上所载明的单据表面相符就可以要求担保人付款,具有明显的金融票据属性。担保人以担保总额为限承担经济责任,但并不承担代为履行基础合同的责任。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无条件保函”)即是这类保函的典型代表。无条件保函的流行主要是因为建筑业的高度竞争性使业主在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可以很容易地迫使承包接受一些苛刻的条件,极大地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这种模式比较受银行的欢迎,世界银行作为银行业的一个代表性机构,就曾明确主张在FIDIC条款中删除采用有条件履约保函的要求,因为银行通常不善于经营该类风险,缺乏专业的工程理赔经验,也不愿意卷入工程合同纠纷。
但无条件保函导致了保函欺诈性索赔的增加,被担保人即使及时发现欺诈性索赔,也很难阻止担保人的赔付,只能事后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向受益人追回损失,并且追回损失的难度较大。
(3)第524号出版物
第524号出版物,是基于美国高保额有条件保函的模式制定的规则。美式有条件保函鼓励担保人介入工程管理,并有如下特点:一是当承包人违约后,担保人将代为履行承包人尚未履行的全部合同责任和合同权利;二是担保人有权自行选择代为履行合同的方式,比如提供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支持,也可选择引入新的承包人。担保人具有履约审查责任和法定完工责任。以上出版物所代表的正是工程保证担保在国际上惯用的三种主要模式即:传统有条件模式、无条件模式和美式有条件模式。前两者模式的共同特征就是担保人不介人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只是在收到索赔要求并达到赔付条件后,以货币赔付形式来履行担保责任。而美式有条件担保模式需要担保人分人对违约责任的认定,除了货币赔付,还可自行代为履约以履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