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 2024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2024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4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对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优化调整,制定《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现予以公告。

请涉及保证金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内容抓好贯彻落实。下一步,目录清单将根据涉企保证金项目改革发展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4年11月21日

一、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征收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项目名称:履约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征收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

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三、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财政部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征收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征收程序: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返还时间: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四、项目名称: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财政部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征收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征收程序: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返还时间: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五、项目名称:工资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设立依据:《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函发〔2006〕5号)、《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函办发〔2006〕91号)、《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函办发〔2016〕1号)、《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函务院令第724号)

征收标准: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征收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

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返还时间: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末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六、项目名称:工程质量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设立依据:《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征收标准: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征收方式: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征收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

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时间: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七、项目名称:海员外派备用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交通运输部

设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征收标准: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备用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

征收方式: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保险)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获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银行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

返还时间:海员外派机构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船工作的外派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保函(保险)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员外派机构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八、项目名称:海事处理担保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交通运输部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海上在看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管理条例》

征收标准:海上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船舶污染损害情况确定

征收方式: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保险)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未结清函家规定的税费、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禁止其离港;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需要承担上述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返还时间:事故处理完毕后返还

九、项目名称:直销企业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设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05 年第 22 号)

征收标准: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 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征收方式:现金缴存

征收程序:企业申请直销前应在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缴纳 2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并提交凭证。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交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返还时间: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十、项目名称:对外劳务台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商务部

设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令 2014年第2号)

征收标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 300 万元

征收方式: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返还时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的

十一、项目名称: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商务部

设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令 2014年第2号)

征收标准: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征收方式: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返还时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十二、项目名称:中央储备肉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商务部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目前中央储备冻肉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1000元/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规定

征收方式:可以现金或保函(保险)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保证金汇至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返还时间: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十三、项目名称:中央储备糖竞价加工投标履约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函家粮食和储备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目前保证金按照 30元/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

征收方式:可以现金或保函(保险)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保证金汇至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账户

返还时间:未中标加工企业在开标后退还保证金,中标加工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十四、项目名称:中央储备糖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目前储备糖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 500 元/吨执行,且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 10%的规定

征收方式:可以现金或保函(保险)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保证金汇至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返还时间: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十五、项目名称: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商务部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征收方式: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交件规定随响应交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返还时间: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十六、项目名称: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商务部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征收方式: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返还时间: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完毕或质里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

十七、项目名称: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海关总署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 管 理 办法》(海关总 署 令 第243 号)《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62号

征收标准: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征收方式: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保险)形式提供担保

征收程序: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返还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十八、项目名称: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海关总署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函进出口关 税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 署 令 第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征收标准: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3.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征收方式:除涉及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以外(按照商务部公告要求,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保证金),企业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供担保

征收程序: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返还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十九、项目名称: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海关总署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关于く中华人民共和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 署 令 第183 号)《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0 号)

征收标准: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 2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2 万元至 20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 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的,提供人民币 10 万元的担保;3.其他案件类需要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征收方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现金形式提供担保。行政处罚案件类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

征收程序: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返还时间: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等有关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2.对于反担保放行货物,权利人未在海关放行货物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返还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权利人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处理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二十、项目名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文化和旅游部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征收标准:经营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里保证金人民币 20 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里保证金人民币120 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个经营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 5 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 30 万元

征收方式:现金或银行担保形式交纳

征收程序: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作日内,在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里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里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返还时间: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 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二十一、项目名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金融监管总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保险法》《中函保监会关于印发<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7 号)

征收标准: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 20%提取保证全

征收方式:现金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保险公司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开业后 30 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本)后30 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银行

返还时间:保险公司在清算时用来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可动用资本保证金

二十二、项目名称: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

设立或管理单位:金融监管总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 监 管 规定》(中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年第 11 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 年第3号)

征收标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选择缴存保证金的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证金

征收方式:现金形式缴存

征收程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1日内,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以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缓存,并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协议存款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金融监管总局

返还时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险以及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 5日内书面报告金融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