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管理办法 (土地复垦预存款银行保函)
河北雄安新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等有关规定,在雄安新区土地复垦工作中试行以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的30天内,按照土地复垦预存款缴款通知书要求,缴存复垦费用或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保函。
第三条 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单位承诺”的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保函应载明银行担保责任。保函金额为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费用,保函期限不少于临时用地到期后两年。
第四条 以银行保函方式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的,原则上只接受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根据土地复垦保函索赔通知书要求支付复垦费用。
第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期完成复垦验收或保函受益人向担保人出具土地复垦保函解责通知书,则银行保函自动失效。
第六条 采用“现金存缴+三方监管协议”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损毁土地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在临时用地到期前书面通知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时间履行复垦义务,并落实复垦验收。根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使用土地复垦费用。
第九条 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已到期仍未完成复垦任务的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及相关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
土地复垦预存款银行保函(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开立日期:
致受益人: 损毁土地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 (编制单位) 公司编制的 (项目名称) 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复垦方案”)及 损毁土地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土地复垦预存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我方, 担保银行名称及担保银行地址 ,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即:立项批复的项目主体) 承接的 (项目名称) 项目临时用地 (描述临时用地范围、面积) ,涉及的土地复垦义务向受益人提供担保,担保被保证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并通过验收。我行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复垦方案约定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本保函承诺:
1.本保函为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本保函索赔时金额一次性支付完毕。
2.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签发之日起生效,直至临时用地复垦经 损毁土地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出具的临时用地复垦预存款银行保函解责通知书为止,保函期限不得少于临时用地到期后两年的时间,即 年 月 日我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失效(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时间,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若受益人发现被保证人放弃或不能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或者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复垦义务,我行在收到受益人加盖公章的土地复垦保函索赔通知书(须注明本保函编号,并声明具体违约情形)及本保函原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额全额支付至受益人在土地复垦保函索赔通知书中提供的受益人账户。
4.在本保函有效期内,若临时用地出现第3条以外的情况,受益人认为被保证人无需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复垦义务,我行在收到受益人加盖公章土地复垦保函解责通知书(须注明本保函编号,并声明具体情形)及本保函原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保函予以撤销。
5.若符合如下条件之一,保函失效:
(1)保函超过有效期(具体参考第2条)。
(2)受益人要求索赔,我行索赔义务履行完毕。(具体参考第3条)
(3)受益人通知解除,我行撤销保函。(具体参考第4条)
6.本保函失效后,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和义务自动解除。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我行地址,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7.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任何索赔要求务必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将不负任何责任。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避免歧义,港澳台法律除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受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银行名称)(银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