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保证担保机构分类及特点
我国工程保证担保机构分类及特点
工程保证担保是担保人作为第三方以自身信用保障受益人利益的一种担保方式,受益人的保障能否实现与担保人的信用水平和担保实力息息相关。从国际范围来看,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主要是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具的银行保函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美国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开具保证书。
目前我国从事工程保证业务的担保机构有三类:
(1)银行;
(2)担保公司:
(3)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1.银行
在我国,同其他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相比,银行的信用水平最高,目前也是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市场最主要的担保人,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具的保函也最为市场所接受。
这里提到的银行工程保证担保模式,是指被担保人直接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当被担保人违约并达到赔付要求时,银行将承担对受益人赔付的责任。目前市场中常规常见的银行保函(下称“常规银行保函”),只涉及三方,即被担保人、担保人和受益人,一般被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事先有基合同,是合同甲乙方关系。其中被担保人也是保函申请人,被担保人向保人申请担保,担保人作为保函开立人向受益人开具保函。银行对被担保人的审核一般更多地侧重于财务状况、股东背抵押保证措施等方面。
由于银行审慎稳健的经营特点,在承担担保业务时会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银行针对不同客户有不同操作模式:在银行拥有较高信用评级的企业,有可能获得银行的做口保函至在限定额度金额内免保证金开具保项。目前,各大银行常用的做法,是对优质客户,给予贷款额度的同时,配套一定比例的敞口保函额度。但能得到银行全敞口保函额度的企业数量较少,大部分获得保函额度的企业,仍然要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对企业来说仍然会产生资金沉淀。
对于在银行无保函额度授信的企业,银行一般会要求申请人在银行预存100%保证金开具保函,会极大地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增加资金成本。
2.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司自营保函业务,即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角色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另一种是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最终向受益人开具银行保函的业务模式,这种银担合作的业务模式目前使用得十分广泛。
银担合作模式的广泛使用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于大中型建筑企业来说,自身以资产做抵押或者其他保证方式在银行获取额度,在授信额度项下开具银行保函十分便捷,但是额度往往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而对于没有授信额度或者授信额度不足的中小型建筑企业,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更是困难。建筑企业项目投资较大,很多项日需要垫资进场,如果开具银行保函需要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一旦银行保函的需求增多,则成为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一些有专业背景、资本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迅速介人。目前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承包人作为保函的被担保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保函,保函占用担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这种模式把保函申请人和保函被担保人分离开来,也称“分离式保函”;另一种是承包人作为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办理保函,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一般称为“非分离式保函”。由于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一授信业务不能跨区域受理,或者是一个企业授信业务不能在多个支行或网受理,这时分离式保函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因为保函申请人和保函被担保人不是同一主体,可以解决银行内部跨区域经营业务的问题。
相对银行而言,担保公司深耕建筑行业,对企业审核的角度更多、范围更广,采用的担保措施也更灵活。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担保公司,一般会在全国设立服务点,可充分快速服务于当地的建筑企业,其风控管理水平较高,能通过担保前的风险判断、事中跟踪和风险预警较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当被担保人发生违约时,专业担保公司的风险化解能力较强,能够及时、有效维护各方的利益,促进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同时也具备较强的代偿能力。
3.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也是我国担保市场的担保机构之一,主要开具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指当投保人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美国工程保险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法规和运行体系。保证保险在我国出现得较晚,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保证保险的具体法律法规,所以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会出现分歧,裁判依据不统,审判结果也将难以预料。不同于工程保证担保主要受《民法典》担保制度约束,保证保险在适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在理论界中,一些学者认为保证保险适用于《民法典》担保制度,一些学者认为适用于《保险法》,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保证保险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可以同时适用两者,目前在具案件裁决中尚无定论,有待实践检验。
对于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开具的文本有多种形式。当其开具的保证条款中载明无条件赔偿时,其作用更像是独立保函,暂且称之为“独立式证保险”;另一种则是条款中载明符合保险合同相应约定时保险人予以赔付这种则更像是保单而非保函,暂且称之为“保单式保证保险”。对于保单式保证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件较为严苛。以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为例(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规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A.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
B.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C.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D.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E.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
F.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
如果被保险人采用保证保险这种担保产品,一定要注意保证保险是独立式保证保险,还是保单式保证保险。如果是保单式保证保险,一定要仔细阅读和斟酌保险合同条款,注意免责条款和其他附加要求,以免后期在索赔时发生纠纷。
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也可以根据具体合同要求,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同样以《保险条款》为例,其中第二十五条则约定“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付后,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缴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并有权处置投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同时对不足清偿保险人赔款的部分,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继续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